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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法相辅实现生态文化建设新突破

 

  生态文化是现代中华文化发展中的一次重要转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有机体中占据重要地位,发挥着关键作用。在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的大背景下,如何定位生态文化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中的地位,进而开创生态文化建设新局面成为我们应有的时代关切。唯有发挥道德文化与法治文化的相互支撑作用,才能在生态文化建设进程中实现新突破。

  道德文化:生态文化建设的精神滋养

当现代性发展模式以“人类中心主义世界观”作为自我的公理预设,人与自然的界分就不仅仅是人化自然所能够描述的。随着发展的生态学危机日益严重,人们逐步意识到这种人类自我演绎的自然界异化最终要摧毁的是人类文明自身。德国生态学家萨克赛指出,在19世纪,“生态学的考察方式是一个很大的进步,它克服了从个体出发的、孤立的思考方式,认识到一切有生命的物体都是某个整体中的一个部分”。某种意义上,人类的文明程度可以在人与自然的生态性关联中得到确证和表征。对于这样一个关涉人类价值观的理论命题和实践选择,虽然我们可以通过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限制人类对于自然掠夺的无序性行为,通过行政处罚提升环境违法行为的违法成本,却无法最终化解这个价值命题中的道德困境。人类是否对生态系统给予道德文化关怀,本质上是其是否对自身给予了道德关怀的问题。生态伦理要求人类树立普遍的、人类能够共同遵守的生态公德,确立爱邻如己的生态价值观。关注和尊重人类之外的其他生物和自然环境的基本权利,在人类的生态开发中增强生态忧患意识和生态责任意识,使人类与自然能够和谐的共同发展。只不过当生态环境对人类的现实利益造成危害之时,人们往往选取的是成效更为直接的法律制度的规约。生态文化的历史性建构本应以道德作为最为基本的内在驱动力,以文化的滋养和道德水平的提升作为破局之道,而法律制度所能提供的应该是人们把这种生态文化从内化于心到外化为行的现实保障。子产强调:“德,国家之基也。”孔子认为对民众而言“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对于我们正在构建的生态文化来讲,道德文化的教化作用能够把作为法律外在表现的条文与规范以文化滋养的方式内化为法治精神,外在凝结为观念形态的法治文化。相对于环境立法、执法、司法硬制度约束而言,基于人们道德文化水平提升而树立的全社会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化理念,则是人类文化当代转型的鲜明特征和时代特质。道德文化是人类能够超越特定历史局限性的主体依据,而生态文化建设本身就是道德文化在人类改造自然进程中把主体价值标准与客体价值属性相统一的结果。总而言之,生态文化建设归根结底是一个道德文化建设与道德原则的应用问题。应充分挖掘中华传统文化中诸如“天人合一”“天人合德”的古代生态伦理思想,切实加强公民生态道德文化培育,强化尊重自然的规制意识,倡导人与自然和解与和谐的契约精神,切实提供生态文化建设的精神滋养。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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