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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新政策 违规建筑企业将得不到施工许可证

http://heilongjiang.northeast.cn   2007-09-06 18:32:04

  东北网96记者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近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建设厅联合下发《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从91日起,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全部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否则建设行政部门将不予办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通知要求,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及拆除活动的企业必须为全部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筑施工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将参加工伤保险作为必备条件,否则将不予办理。建筑施工企业所有参与建设项目施工、具有农村户籍、符合法定劳动年龄、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将受政策惠及。

  通知规定,新开工建设项目(含改扩建及拆迁工程项目),建设项目单位应当将工伤保险费在工程总造价中单独列项,并作为专用款项在开工前一次性拨付给施工总承包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开工前将所有参建的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应缴纳的农民工工伤保险费一次性缴纳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障参保资金的落实。建设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已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建设项目名称发生变更的,有关单位依法到相关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持批准文件或有效证明及时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缴费,由各市地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建设部门,按照以支定收原则,确定本地区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和费率,农民工个人不缴费。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凭证。没有提交的,建设行政部门或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安全措施审查。该通知下发前的建筑项目,已经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已组织施工,且建设项目合同期尚需一年以上时间才能完成的在建工程,建设单位按剩余的工程造价的比例折算出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拨付给总承包企业。总承包企业在收到工伤保险费3个工作日内为建设项目所使用的农民工补办工伤保险。规定限额以下不需要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小型工程的建设单位也应当依照本规定拨付农民工工伤保费用,由总承包单位在开工前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

 

  参加施工的农民工在遭受工伤事故或职业病伤害后,由用人单位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30日内为农民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农民工所在的用人单位为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的,应由总承包企业给予确认。用人单位不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为农民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农民工或者其直系亲属、企业工会组织可作为申请人,在农民工遭受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建筑工程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据介绍,建设部门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过程中,将是否参加工伤保险作为重要监管内容,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也将进行重点监察,依法查处违反工伤保险法律法规行为。目前,我省建筑等高风险行业从业人员中农民工占总人数的80%,这一政策将使50万农民工得到工伤保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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