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文化厅(文物管理局)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路线、方针、政策,研究拟定全省文化艺术工作的政策和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
二、研究拟定全省文化事业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研究指导文化管理体制改革;
三、管理文化艺术事业,指导全省艺术创作与生产,扶持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文化艺术品种,推动各门类艺术发展,归口管理全省性重大文化活动;
四、拟定文化产业规划和政策,指导、协调文化产业发展,规划、指导省重点文化设施建设;
五、归口管理全省文化市场,拟定文化市场的发展规划,研究文化市场发展态势,指导文化市场稽查工作;
六、管理社会文化事业,拟定全省社会文化事业的发展规划,指导各类社会文化事业的建设与发展;
七、管理图书馆事业,指导全省图书馆建设和文献资源的开发、利用,组织推动图书馆标准化、现代化建设;
八、贯彻执行国家对外及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文化交流政策、法规,归口管理全省对外文化工作和对香港、澳门、台湾的文化交流工作,代表省政府签订中外文化合作协定、年度执行计划和文化交流项目计划;
九、管理电影发行放映事业,指导全省电影发行放映事业建设与发展;
十、指导、协调文物的管理、保护、抢救、发掘、研究、出境、宣传等业务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审核或审批全省重点文物的发掘、维修项目,审核、申报全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历史文化名城;
十一、指导、协调全省大中型博物馆的建设及各馆之间的协作、交流;
十二、管理文物流通,审批文物商店,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处理文物保护的重大问题,对查处盗窃、破坏、走私文物的大案要案提出文物方面的专业性意见;
十三、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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