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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加大农资打假和监管力度

佳木斯市农委     2008-04-01

  本网讯((张霁月)    2008年佳木斯市加大了对农资打假和监管力度,采取的主要措施有:(一)清查生产经营资格,严把农资市场准入关。各县(市)区农业、畜牧、工商、质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认真开展对所辖地农资生产经营单位的清理工作,建立生产经营企业档案,特别对群众多次投诉以及挂靠的农资经营企业要重点清查。对种子、农药、肥料、农机及零配件、兽药、饲料和渔需物资等生产经营单位,坚持“谁发证,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对不符合法定资质条件的,限期整顿,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吊销其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对存在违法行为和造成重大事故的,要坚决取缔。

  (二)加强市场监督检查,确保农资产品质量。2006111日《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颁布实施,依法确定了农业部门对农业投入品监管的责任。为此,各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作为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一项具体措施,要加强对农资产品的质量监督检查,充分发挥人员、技术和仪器设备优势,根据有关规定对农资产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验。首次在我市市场推广的种子、农药、肥料,其经营单位必须到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特别是经营水稻壮秧剂、水稻浸种剂、种子包衣剂等农药产品的经营单位必须报送质量检测报告书或委托有关部门进行质量检验,被检单位要积极配合,不得拒检。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农资产品检验制度、备案制度、质量检验信息发布制度等,依法及时公布市场检验结果,在宣传放心农资产品的同时,公开曝光不合格产品,引导农民正确选购和放心消费,防止假冒伪劣农资产品进入市场。

  (三)规范农资经营行为,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各县(市)区农业、畜牧、工商、物价、质监部门要督促农资经营单位建章立制,规范经营。对种子、农药、肥料、兽药等农资产品做到进出有台帐,产品流向清楚,价格合理,明码标价,实现可追溯管理。要积极推行产品质量信誉卡、经营承诺和“三包”服务等制度,制定经营守则。要建立农资生产经营企业档案,制定科学的信用等级评价标准,根据经营行为、资格审查情况、商业信用、守法程度、消费者投诉状况、公众评价等相关信息,对所辖地农资生产经营单位实行信用等级综合评价。对遵纪守法、信用优良的企业要给予表彰、鼓励和政策扶持,并适时通过新闻媒体推介出质量、信誉可靠的农资企业和产品名单。对发生经营过失、存在信用缺陷的不良企业要给予警示、教育和指导,对多次发生违法记录或故意违法、情节恶劣者要重点监控。同时要积极培育和扶持农资行业协会或自律性组织,发挥行业组织自律作用。

  (四)加强宣传培训,促进“放心农资下乡进村”。继续做好“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各项工作,从完善农资营销机制入手,大力发展农资和农村物流,通过引导农资连锁经营、发挥行业组织自律作用、“技物结合”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与农资生产经营企业对接等方式,探索新形势下“放心农资下乡进村”的有效途径和模式。支持和鼓励各类知名农资企业龙头企业、专业协会等组织创新农资供应模式,发展农资直供、连锁配送、连锁超市等现代流通方式,把优质放心农资直接送到乡村。在村屯设立经营网点,开设放心农家店,畅通放心农资下乡进村的渠道,构建新型农资经营网络,提高放心优质农资产品的覆盖面和市场占有率。通过媒体宣传产品推介、集中展示等多种形式加大对诚信企业和优质农资产品的宣传力度,使农民能够买到放心的优质农资产品。

  (五)开展打假专项治理活动,打击坑农害农违法行为。各县(市)区、各部门要依据农时季节,紧紧围绕重点地区重点市场、重点品种加大对种子、农药、肥料、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农机及零配件、渔机渔具等重点农资打假的工作力度。坚持工作重心下移,突出县、乡、村农资市场的整治,严厉打击坑农害农违法行为,违法案件涉及金额5万元以上的,要及时移交公安部门。

  1.种子监管。以玉米、水稻、大豆种子为重点,加大质量监测力度,扩大抽检范围。坚决查处生产经营假劣种子、未审定品种、弄虚作假、骗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无证生产经营、超范围经营、乱委托乱设分支机构、专门销售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拆包销售、生产经营档案和种子标签不规范及品种侵权等违法行为。

  2.农药监管。严格按照2007年农业部颁布的《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等6项农药管理新规定,规范农药登记管理,切实解决农药登记管理中产品数量多、“一药多名”和标签管理不规范等突出问题。以乡、村一级农药代销零售点为重点区域,重点打击制售假劣农药、添加未登记成份、扩大使用范围、一证多用、套证、冒证、擅自修改标签、以及肥料产品标称具有农药功能等违法行为。特别是加强对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和磷胺等5种禁用高毒农药的监管。

  3.肥料监管。以叶面肥、复混肥为重点,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劣叶面肥、普通肥冒充配方肥、俄罗斯钾盐冒充氯化钾、氯化钾冒充硫酸钾、包装标识不规范、夸大使用效果、一证多用及假冒伪造登记证等违法行为。特别是要严厉查处市场上出现的未登记或使用肥料登记证进行虚假宣传,误导农民使用的“防病、治病”、“解药害”产品的违法行为。

  4.农机监管。以财政资金补贴购置的农机具为重点,开展质量监督工作。完善农机打假和监管工作的长效机制,严厉查处农机销售企业经销假劣农机产品的行为,特别是没有“三包”能力和不能提供维修配件的销售企业要严管严查。严格查处假冒农业机械生产许可证、安全认证和推广许可证行为。对未经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对农机产品进行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检测的,无行业企业标准、无厂名厂址、无合格证和标识,危害人身安全和国家明令淘汰的劣质农机产品及配件要依法处理。农机维修市场重点检查维修技术条件和使用农机零配件质量,坚决杜绝无《农机维修技术条件合格证》开业经营和无农机维修工人技术等级证上岗从业的行为。

  5.渔业监管。重点是宣传贯彻《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加强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和监管,开展水产苗种专项整治行动。重拳打击苗种生产环节使用硝基呋喃、氯霉素和孔雀石绿等禁用药物和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行为,提高水产苗种质量。督促苗种生产企业建立生产记录、用药记录以及销售记录,建立可追溯制度。严厉查处无证生产、以次充好、以劣充优和销售带病水产苗种行为。

  6.饲料监管。严格饲料市场准入制度,严厉查处添加违禁药品、制售假劣饲料行为。

  7.兽药监管。严格兽药市场准入制度,加大兽药疫苗的质量监管和打假力度。